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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公租房交房时的部分相关费用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1:04 阅读: 来源:手环厂家

履约保证金

指承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履约保证金按1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承租期间无违约行为的,在购买100%有限产权或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时退回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免交履约金。

房屋装修保证金

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均进行基本装修,承租户入住后严格实行零装修的管理模式。为更好的保障国有资产长期有效的使用,增强承租户的公共资产保护观念,在房屋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交纳房屋装修维护保证金,收缴标准约按房屋装修标准的10%,即40元/平方米进行收取。该保证金在购买100%有限产权或在承租期满退出承租房,经入户验收后符合要求时退回保证金(房屋装修维护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租金收缴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首期(季度)实行人工收缴,续期住房租金、物业管理费则由承租户在每个季度末的25日前将下季度租金、物业管理费存入专门开设的个人银行帐户,由银行实行统一划扣,划扣款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5日和25日。逾期未缴存的视为拖欠租金行为,记入个人信誉档案。有逾期欠缴行为的,除应补齐拖欠款额外需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缴纳比例按房屋月租金的10%计算,其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应缴款额33.3%00日罚滞纳金*逾期末缴款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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