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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借出去的钱法院判决要不回来了是怎么回事-【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5:26:57 阅读: 来源:手环厂家

民间借贷有借条不一定要的回借款,本文就是一个案例,法院判决败诉的原因是借条的内容不合理,怎样不合理呢,我们来看看!

因为借条上写了很多附加的条件,所以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了。2007年12月20日,时任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内务主任的王某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尚大庆(化名)指派,到尚大庆的侄女尚玉兰家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暂拿尚玉兰现金5万元整(50000),用于市孙某合伙用”,落款为“经办人王某”,然后王某又将这笔钱交给了孙某,孙某给王某出具了收款证明。由于电力设备公司与孙某合作开发房地产未能成功,孙某拒绝将5万元意向款退还给王某。

但是尚某的讨债之路很困难,因为借条上备注的特殊原因,最终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这是借款合同的基本规范。从被告给原告书写的借款条看,有“暂拿”、“合伙”、“经手人”等违反一般常理的内容,也明显不符合法律规范,出借人应该是不同意的。

为什么有这些特殊的备注,有借条,有借款事实,但就是要不回来欠款了呢?被告举证的孙某收款证明内容、本院调查取证的询问笔录上的内容和借款条内容均能与被告所述的事实相互印证,证明被告暂拿原告5万元钱的事实虽存在,但不符合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条件。综上,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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